发挥人民政协在中国新型政党制度中的优势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75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用“十个坚持”概括了中国共产党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其中就包括“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新型政党制度”。回顾人民政协的发展历程,始终与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相伴相生、相携而行。特别是人民政协这一制度设计所内蕴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的价值理念和实践形态,与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作用,共同在国家治理情境中协调互嵌、密切关联。深刻理解把握人民政协与中国新型政党制度之间的政治逻辑和共生样态,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的题中之义,有助于更加深刻认识和更好履行新时代人民政协职能,进而在坚持好、发展好、完善好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过程中,更好地将人民政协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广泛凝心聚力。
在我国,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所谓基本政治制度,就是通过贯彻和体现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原则、对国家政治建设和发展等发挥重大影响的制度,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特征,在我国政治制度体系中具有基础性、全局性的战略地位。从人民政协的形成历史来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直接推动了人民政协的创建,确证了人民政协在国家制度框架中的重要地位和独特作用。人民政协的制度设计和工作机制,则为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运行提供了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的组织平台。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政协以宪法、政协章程和相关政策为依据,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为保障,集协商、监督、参与、合作于一体”,是“适合中国国情、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这一论断深刻阐明了人民政协与新型政党制度之间的互嵌关系。一方面,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为基本政治制度的基础性、全局性战略地位,决定了其在事实上涵括了人民政协制度,并成为后者的制度基础;另一方面,人民政协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的性质定位,不仅为政党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提供了制度支撑,还为各民主党派在人民政协更好发挥作用创造了条件,肩负着坚持好、发展好、完善好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重要责任。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在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内容条目中,提出要“完善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制度”的要求。
“专门协商机构”是习近平总书记对人民政协作出的新的综合性定位,鲜明标识了人民政协的民主性质、协商特征和专门属性,是新时代赋予人民政协职能定位的新内涵,也为人民政协进一步彰显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特色和优势提供了更大空间和更多可能。因此,进一步坚持好、发展好、完善好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需要更好发挥人民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作用,充分挖掘这一定位所承载的政治与制度资源,为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在政协更好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一要尊重和保障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政协发表意见、提出建议的权利。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协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实行新型政党制度重要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的作用,对各民主党派以本党派名义在政协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作出机制性安排”。人民政协要重视健全发挥中国新型政党制度优势机制,在协商工作规则、专门委员会通则、重点提案遴选与督办办法、大会发言工作规则等制度文件中,对各民主党派以本党派名义在政协提出提案、提交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作出机制性安排。鼓励民主党派成员在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会议等代表本党派发表意见和观点,对各民主党派以本党派名义的发言和提案要重点安排、重点督办,对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反映的社情民意信息要重点报送并重点研究,及时反馈采纳落实情况。政协内部事务也要通过民主协商充分听取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界别意见。
二要完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政协开展经常性工作的机制。人民政协经常性工作是指在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按照政协章程有关规定,组织政协委员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是人民政协履职尽责的重要方式。经常性工作主要包括提案、学习、团结联谊、协商议政、委员视察、调查研究、对外交往、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文史资料、新闻宣传等。经常性工作与政协职能相互依托、互为支撑。人民政协应不断完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政协开展经常性工作机制,通过凝聚思想政治共识、共同开展协商议政、联合开展调研视察、联动开展民主监督等方式,推动各项经常性工作在内容、形式、平台载体和制度建设等方面不断丰富拓展,以维护和稳定新型政党关系,体现和发挥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
三要搭建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融合发展平台。在当代中国,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都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作为政治协商的两种基本方式,两种协商形式既有一定区别又有密切联系,都以中国新型政党制度为基础。在协商实践中,民主党派既是政党协商主体,又以界别身份参与政协协商,同时许多党派成员还在政协相关机构中任职,这种多重身份在客观上体现了两种协商形式有机衔接的现实需要,也彰显了两种协商形式融合发展的优势所在。由于中共党委统战部和人民政协机关分别具体承担政党协商和政协协商的日常工作,人民政协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必然要在政协平台上建立与党委统战部的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畅通协商议题的提出、对接和反馈渠道。特别要精心安排好协商议题,充分调动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协商中的积极性,搭建起政协协商与政党协商融合发展平台,推动两种协商形式有效衔接、形成合力,最大限度提升中国新型政党制度效能。
(注:此文作者系中共辽宁省大连市委党校统战理论教研部主任、副教授孙军,原载《团结报》)